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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户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税务总局:80%个体户已不用缴税)

发布时间:2024-12-13 15:54:22来源:

个体户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很多,以下是一些主要的优惠政策:

增值税方面

 

  • 免征增值税: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 10 万元(季度销售额未超过 30 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 减征增值税: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3% 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 1% 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 3% 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 1% 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方面

 

  • 减半征收: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200 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

  • 特定人员免征:自 2003 年 5 月 1 日起,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 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自 2000 年 1 月 1 日起,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 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 代开发票不预征:自 2021 年 4 月 1 日起,对个体工商户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发票时,不再预征个人所得税.

其他税费方面

 

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对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

重点群体及退役士兵创业方面

 

  • 重点群体: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持《就业创业证》(注明 “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或 “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 “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 3 年(36 个月)内按每户每年 24000 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 退役士兵: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 3 年(36 个月)内按每户每年 20000 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 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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