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华英案终审维持死刑,辩护人“请求从轻处罚”未改判决
时间悄然流逝,转眼已是次年1月6日,一个看似平凡的日子,但对于杨妞花来说,却意义非凡。她收到了来自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裁决书,这份沉甸甸的裁决书,不仅是对余华英罪行的最终审判,也是对她多年来寻找被拐孩子、追求正义的艰辛历程的一种慰藉。
裁决书中,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严谨的法律语言和不容置疑的态度,指出了余华英及其辩护人所提出的“量刑过重,请求从轻处罚”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并予以坚决驳回。法院用四个掷地有声的“极”字,精准地概括了余华英的罪行:“主观恶性极深,犯罪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系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依法应当适用死刑。”
判决书中,对于辩护人提出的“纵观全案证据,本案属于犯罪事实基本清楚,证据基本充分,但无法达到判处死刑案件所要求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条件”的辩护意见,法院进行了详尽的审查和回应。法院承认,由于案发时间久远,从第一桩犯罪至今已逾三十年,最后一桩犯罪也过去了二十余年,导致部分犯罪事实缺乏客观物证、报案材料、现场指认等直接证据,部分收买人甚至已经离世,犯罪现场也早已面目全非,难以辨认。同时,部分报案材料缺失,部分介绍人因年事已高或疾病缠身无法提供有效证言,还有部分被害人出于各种原因不愿配合调查。然而,法院认为,这些客观存在的困难并不能成为减轻余华英罪责的理由。
法院进一步指出,尽管存在上述困难,但综合全案证据,包括余华英本人的供述,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已经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余华英拐卖十七名儿童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余华英在整个犯罪过程中,不仅行为积极主动,而且起到了主要作用,是名副其实的主犯。她虽然没有直接参与王加文的拐卖行为,但通过自己的同伙,将十六名儿童以3000元至12500元不等的价格卖到了河北省邯郸市,其行为已经构成了拐卖儿童罪。更令人发指的是,余华英在五起犯罪中,竟然同时拐卖了同一个家庭的两名儿童,其人性的泯灭和罪行的恶劣,令人发指。
此外,法院还提及了余华英的犯罪历史,早在2004年,她就因拐卖另外两名儿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但显然,这并没有让她改过自新,反而继续从事拐卖儿童的罪恶勾当。因此,法院认为,余华英的主观恶性极深,犯罪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依法应当适用死刑。
最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余华英的死刑裁定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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